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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用住宅土增稅/一生一次優惠稅率。二年內重購可退稅

土地增值稅是售屋後必須申報的稅務之ㄧ,計算規則以土地由買進至賣出期間,公告現值漲價總額,依漲價倍數採累進稅率計徵,一般土地稅率分為百分之二十。百分之三十。百分之四十等三級,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,則享有一人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百分之十。

  因稅法規定一人一生只有一次機會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,並無限定僅可一處土地,因此若同時擁有數間房屋都是由直系親屬居住,並設立戶籍,只要安排好同一天簽訂買賣契約售出,同一天向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,就可善用都市土地九十點七五坪的最大額度,使同一天售出的數間房屋,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。

  另外,提醒民眾,除了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外,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,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,可申請退還原先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款。但辦理自用住宅重購退稅,需符合下列條件:

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。
不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,買賣期間必須在二年內。特別要注意的是先購後售者,必須再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始可適用。

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,直系親屬所有,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
都市土地未超過三百平方公尺(九十點七五坪),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百平方公尺(二一一點七五坪)。
出售房屋在訂約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工作營業使用,新購房屋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。
新購土地移轉現值總額,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移轉現值總額,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,才能退稅。
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,申請重購退稅期間為五年。
  
  只要符合上述七項規定,即可準備相關證件,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的稅捐處申請退稅。自用住宅的重購退稅並無次數限制,惟重購後購入的土地,五年內都必須作為自用住宅用,不可變更用途,否則將會被追繳因重購退還的土增稅。

  善用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,及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可退稅的條件,可在售屋購屋的過程中,替自己省下一筆稅務支出,合法又有效的增加資金靈活度。

摘自租售報導2007年02月0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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